录取规则
录取政策
以考生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之和作为考生的综合成绩,由高到低进行差额选拔录取。若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,则按综合成绩排名顺位递补。综合成绩计算保留两位小数,若综合成绩分数完全相同,依次按初试总成绩、统考科目总分排序。
1.初试总分为500分的专业
综合成绩=(初试总成绩÷5)×50%+复试成绩(折合成百分制)×50%
2.初试总分为300分的专业
综合成绩=(初试总成绩÷3)×50%+复试成绩(折合成百分制)×50%
3.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予录取。
(1)资格审查不合格。
(2)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。
(3)不体检、不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。
(4)复试成绩低于60分。
(5)同等学力任一加试科目低于60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