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在地:重庆市 主管部门:重庆市

录取规则

录取政策

以考生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之和作为考生的综合成绩,由高到低进行差额选拔录取。若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,则按综合成绩排名顺位递补。综合成绩计算保留两位小数,若综合成绩分数完全相同,依次按初试总成绩、统考科目总分排序。

1.初试总分为500分的专业

综合成绩=(初试总成绩÷5×50%+复试成绩(折合成百分制)×50%

2.初试总分为300分的专业

综合成绩=(初试总成绩÷3×50%+复试成绩(折合成百分制)×50%

3.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予录取。

1)资格审查不合格。

2)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。

3)不体检、不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。

4)复试成绩低于60分。

5)同等学力任一加试科目低于60分。


跨专业的实施办法

其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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